浙师研字〔2004〕23号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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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适应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校当前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紧缺的矛盾,我校决定试行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制度,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同意下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实践工作(包括助教、助管)专项基金,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每年学校投入的专项基金的经费情况和有关学院、部门(单位)的工作需要统筹设置助教和助管的工作岗位数。助研岗位由课题组根据需要设立(设立助研岗位的课题组所在学位点在招生名额方面可享受一定的倾斜政策)。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单位)、研究所(中心)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将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待聘计划上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二、岗位申请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有关单位设立“三助”岗位的具体要求向全校研究生实行公开招聘,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应聘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

三、录 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研究生学院推荐的名单对研究生进行面试,将拟录用名单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在征得导师和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的意见后,正式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自筹经费研究生、生活贫困研究生优先考虑录用。

      第九条  聘用期一般为半年,由研究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定录用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研究生在“三助”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条例处理。

四、岗位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等。

      第十二条  助研的工作范围应是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助研,如申请担任其它教师的助研,则应先征得导师的同意。校内外的纵横向课题都可以招聘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参加课题组的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的工作一般相当于行政部门研究实习员胜任的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周工作时间以6—10小时为宜。基本岗位津贴标准为180元/月,在研究生学院助教专项基金中支出,按季发放。研究生持学院教学证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领款登记手续。各学院可根据研究生助教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课时补贴。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的酬金由课题组的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支付。根据工作量大小,每个研究生助研月平均工资一般以100—200元为宜(具体由课题组自定),按季发放。如果工作完成出色,课题组可在助研承担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额外奖励,奖励数额由课题组自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酬金按每小时5—7元发放。聘用酬金从研究生助管专项基金中支出,按季发放。研究生持录用协议和有关工作量统计证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领款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考 核

      第十八条  考核方法采取“谁使用、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对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递交书面总结,用人部门对照考核标准对其作出评价,写出考核评语,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考核情况将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其 他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作为助研完成的工作,其知识产权属课题组,工作完成后必须将所有技术资料交课题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20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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