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浙师研字[2015]18号)

时间:2015-09-25浏览:2775设置

  为充分调动学校各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性,激励毕业班研究生继续深造,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学院初次就业率优秀奖

  初次就业率超过90%,学院毕业生人数达到51—100(含)人的,奖励4000元;少于 50(含)人的,按80%奖励;超过101(含)人的,按120%奖励。

  (二)学院签约率递增优秀奖

  学院签约率比前两年平均值有增长,每递增2%奖励1000元。

  (三)研究生考博奖励

  毕业生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奖励3000元/人。

  二、奖励程序

  (一)研究生考博奖励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各学院负责初审。

  (二)各学院在每年9月30日前上报研究生就业奖励相关材料,研究生学院、研工部审核备案后发放奖励。

  三、相关说明

  (一)初次就业率统计以浙江省教育厅规定上报就业方案的时间为限,按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口径计算。签约率以各学院报送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录取通知书、录用函件、聘用合同等材料(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时间在每年8月31日前)为准;考博统计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和学校对毕业生就业率抽样调查的结果,对就业率的极限误差在±3%及以上的,取消学院就业工作奖励。

  (三)研究生就业工作奖励纳入学校教学奖励,参照学校教学奖励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5届毕业研究生开始实行,各项奖励统计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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