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机构: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性成果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经研究,现启动制定新增列博士学位点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指导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为指导,结合我校及学位点实际,制定新增列博士学位点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性成果要求。
2. 制定范围
新增列的博士学位点(马克思主义理论、环境科学与工程、艺术学、区域国别学、国际中文教育、音乐)需制定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性成果要求。
原有博士学位点的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性成果要求见附件。
3. 工作要求
1)充分调研。各学位点应充分调研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创新性成果要求,结合本学位点的学科定位、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制定或修订创新性成果要求。
2)明确内容。创新性成果要求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成果、学术著作、学科竞赛获奖等方面,同时应注重成果的创新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
3)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或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导师、研究生及学科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报送要求
新增列博士学位点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性成果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2025年4月25日前将经加盖学院公章的纸质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行政北楼435),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sdxwb@zjnu.cn。
联系人:应莹,联系电话:0579-82291796。
附件:
浙师研字〔2022〕29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pdf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