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浏览次数:2565

各学院(研究构):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浙师研字〔20209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意见》(浙师研字〔202146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2024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与认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24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全体研究生导师(含校外研究生导师)。其中,以下两类导师无需申请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已取得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2023年新增列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审核依据

按照《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附件1)和《浙江师范大学关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意见》(附件2)的相关规定审核。其中,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还需参照《浙江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质和科研要求》(附件3)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419日-430日,导师本人填写相应的招生资格审核表(附件4和附件5)交申请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二)51日-520日,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审申请人材料,评审结果须以学位点为单位公示3。公示结束后将具备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每位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表电子版、附件6汇总表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

(三)521日-531日,研究生院复核各学院评审结果,以学为单位公布2024年具备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导师名单。

四、注意事项

(一)每位导师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两个一级学科学位点,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两个专业学位类别。

(二)对于已离职的研究生导师,学院应与导师进行充分沟通后,做出取消其导师资格或转为校外导师的决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学院应妥善做好研究生的转导师工作;对于转为校外导师并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应由本人填写《离职教师转为校外导师申请表》(附件7),承诺按照我校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切实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确保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符合浙江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至少有1项成果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且浙江师范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最后,由学院填写《离职教师转为校外兼职导师汇总表》(附件8),并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附件7和附件8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  

(三)校外研究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的校外研究生导师可申请2024年的招生资格,聘期已满的校外研究生导师须在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后方可申请招生资格。

(四)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由学院配备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其指导的研究生符合申请助研条件的,由学院统筹安排落实,鼓励校外研究生导师以项目形式把经费划入我校作为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发放、学术交流的费用、发表论文和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等。

(五)各学院务必通知每位导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审核通过的导师方可招收指导2024级硕士研究生,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学位点将被扣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所有材料电子稿发送至zsdxwb@zjnu.cn,纸质稿交至行政北楼435学位办,联系人:姜老师,联系电话:0579-82282670

 

附件:

1.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2.浙江师范大学关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意见

3.浙江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质和科研要求

4.浙江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

5.浙江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

6.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

7.离职教师转为校外兼职导师申请表

8.离职教师转为校外兼职导师汇总表

 附件1-8.zip

研究生院(研工部)

202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