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关于推荐学位点负责人的通知

时间:2021-09-26浏览:4264设置

各学院研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位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学位点负责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含2020年申报并已公示的学位点和通过动态调整拟增列的学位点)。

二、学位点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利

(一)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的趋势,凝练学位点研究方向,制订学位点建设规划,组织完成《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

(二)组织本学位点开展招生宣传、初试、复试、录取等工作。

(三)组织本学位点制定或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参考书目。

(四)组织本学位点开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五)组织本学位点开展导师遴选、培训、招生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本学位点开展专项评估、合格评估、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等工作。

(七)组织本学位点导师及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八)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与学位点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九)各学院研究机构)要充分保障学位点负责人权益,完成学位点基本工作的,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折算学时计入工作量;对学位点通过专项评估、合格评估,或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获“B+”及以上的,在绩效奖励、评优评奖、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学位点负责人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点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素养,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位点成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具有学术远见,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四、推荐程序

(一)各学位点推荐产生学位点负责人人选。

(二)各学院(研究机构)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对拟推荐学位点负责人进行审议。拟推荐学位点负责人经学院党委会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拟推荐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资格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每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负责人1名。跨学院的一级学科除在牵头学院设1名负责人之外,其他相关学院各推荐1名副主任;成立专业学位中心的,由中心主任作为专业学位类别的负责人。

(二)如拟推荐的学位点负责人与学科负责人或院长相同,可另行再推荐1名副主任。

(三)每人最多担任1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负责人或副主任。

(四)各学院(研究机构)请在9月30日前17:00前将《浙江师范大学学位点负责人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zsdxwb@zjnu.cn,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联系人:郤江波,联系电话:82291796。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学位点负责人汇总表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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